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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学兵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2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学兵,男,生于1989年4月3日,甘肃省天祝县大红沟乡农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张学兵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财产刑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天法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学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学俊在2017年1月26日前缴纳罚金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4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学兵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村委会证明张学兵在××县无值钱财产,属政府精准扶贫户。现因被执行人张学兵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如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法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