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郭林明、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郭林明,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王波涛,郭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2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吕晓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峰,系该社职工。被告郭林明,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阳和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被告王波涛,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郭志平,男,1985年2月1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郭林明、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王波涛、郭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