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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施继炎申请执行曹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继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施继炎,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曹良平,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住商城县。施继炎申请执行曹良平民间借贷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继炎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施继炎以被执行人承诺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06)商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