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先水与饶平县黄冈镇下埭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水,饶平县黄冈镇下埭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黄先水,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被执行人:饶平县黄冈镇下埭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饶平县。法定代表人:黄序平,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黄先水与饶平县黄冈镇下埭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饶平县黄冈镇下埭仔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饶平县黄冈镇下埭仔村民委员会经济困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及案件受理费未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