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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发达煤炭有限公司与王正华、巨野县飞龙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发达煤炭有限公司,王正华,巨野县飞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85号原告:巨野县发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家,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振,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华,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巨野县飞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龙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贺玉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井梅,该公司员工。原告巨野县发达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华、巨野县飞龙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发达煤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巨野县发达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