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冯永波、刘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冯永波,刘玉鹏,史彦飞,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115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龙、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波,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刘玉鹏,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史彦飞,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石硕,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幸福道8号215-2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徐越,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彦云,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冯永波、刘玉鹏、史彦飞、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龙、郝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90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武晓彬审 判 员 籍东雷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