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092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注册地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是某某,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标的是2940.226万元和201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4%计算,截止到2017年5月8日利息10308636.84元,共计39710896.84元,已经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法发(2015)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南等十四个省及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标的是2940.226万元和201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4%计算的利息,两项金额已经超过3000万元,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所提级别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 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