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宋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宋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46号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牛永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倩倩,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城,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7元,减半收取计10008.5元,由原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 英 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