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敬来与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敬来,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751号原告周敬来,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欣,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晓,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海荣豪佳花园*期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151384。法定代表人刘金福。原告周敬来与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3日其与被告商议后开始向被告灞桥纺渭路东城国际项目工地供应螺丝、扣件等五金建材,其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工地,在2013年6月25日,其以西安市未央区丰源建材厂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五金建材购销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又达成一致意见,参照上述合同约定,分别又给被告承建的灞桥柳烟路新兴圣堤雅项目、咸阳空港新城物流园项目、茶张村国宾中央项目工地供应五金建材,截至2014年12月10日,其共计向被告承建的四个项目工地供应了价值1912880.8元货物,现被告尚欠981093.9元货款未付。诉请:被告支付货款981093.9元及违约金491289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敬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