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执恢复字第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阙根妹与尤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根妹,尤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执恢复字第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阙根妹,女,汉族,1927年2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尤玮,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鸿声、尤梅芳、尤妙声、尤丽芳与被执行人尤玮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尤玮名下位于上海市闸北区高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尤玮名下位于上海市闸北区高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