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郑雅丽与崔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雅丽,崔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568号原告:郑雅丽,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江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郑雅丽与被告崔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雅丽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214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江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雅丽撤回对被告崔江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为5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