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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小容方曼妮与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曼妮,熊小容,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760号原告:方曼妮,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熊小容,女,汉族,1956年7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96幢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0199N。法定代表人:冉鹏,总经理。原告方曼妮、熊小容与被告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方曼妮、熊小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曼妮、熊小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曼妮、熊小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曼妮、熊小容负担。审 判 员 陈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维书 记 员 黄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