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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冰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5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该案委托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行但江苏省沛县人民不予接收。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到我院执行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