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继巧与刘现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7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继巧,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刘现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马继巧与被告刘现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皖0303民初379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刘现成名下的座落在蚌埠市工农路2号区丽都园小区B1号楼2-3-2房屋一套[产权证字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13800号]。现原告马继巧与被告刘现成已经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刘现成将所欠的购房款已经全部付给马继巧。本院认为:因刘现成将所欠的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刘现成申请解除查封的房屋。刘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现成名下的座落在蚌埠市工农路2号区丽都园小区B1号楼2-3-2房屋[产权证字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13800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睿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