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裴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在民权县盛世名门售楼部有熟人,能给被害人张某2、吴某、谷某、张某1买房优惠为名,先后收取张某2首付款138000元、收取谷某购房款136300元、收取吴某购房款30000元、收取张某1购房款20000元,并给四被害人开具假的收款收据,后四被害人在售楼部通知其交首付款时方知被骗,在四被害人追要欠款的情况下,在案发前,张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谷某现金12500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现金100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1现金20000元,张某某合计骗取现金169300元,现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全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在民权县盛世名门售楼部有熟人,能给被害人张某2、吴某、谷某、张某1买房优惠为名,先后收取张某2首付款138000元、收取谷某购房款136300元、收取吴某购房款30000元、收取张某1购房款20000元,并给四被害人开具假的收款收据,后四被害人在售楼部通知其交首付款时方知被骗,在四被害人追要欠款的情况下,在案发前,张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谷某现金12500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现金100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1现金20000元,张某某合计骗取现金169300元,现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犯罪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盛世名门二期售楼部遇到了娘家村里的张某1、张某2、谷某、吴某,他们知道其和售楼部的经理认识,想买优惠的二期房子。张某2给其158000元,其交到售楼部订金20000元,下余138000元其花了。吴某的30000元购房首付,打到其的银行卡上,其花了。谷某的156300元,其交了20000元的订金,剩余的136300元,其也花了。张某1的20000元的订金,其没有交到售楼部,也花了。2014年10月份,张某1等人知道其骗他们的钱了,就向其要钱,其给张某1汇款10万元,给张某1和谷某,后来又给了谷某25000元。给了吴某10000元,张某1的20000元是2015年底给他的。张某2的138000元没有还。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3年农历十月份,其想给二儿子李传华购买东区盛世名门二期的房子,其和张某1、谷某、吴某在售楼部遇到了张某某,因其娘家和张某某是同村的,张某某和售楼部的人认识,其就交给了张某某158000元,让张某某给买房子。张某某给了其一张假的收据。2014年五、六月份,售楼部的给其打电话,让其交首付时才知道,张某某只交了20000元的订金,剩余的138000元,张某某没有给交首付,她自己花了。其向张某某多次要款,张某某没有给,其就报警了。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17日,其和妻子张园园等四人去盛世名门售楼部看房子,遇到了张某某。她带领妻子交了20000元的订金后其和妻子去东莞打工。一个月后,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让交首付100000元。其当时没有那么多的钱,就给张某某账户打了30000元钱。2014年5月份,才知道其打给张某某的30000元,张某某根本没有交到售楼部,其被张某某骗了。其让弟弟去找张某某,张某某承认骗了其30000元,当时没有能力归还,之后其弟弟多次找张某某要款。张某某还了10000元,下余的20000元没有归还。4、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同村的张某2、张某1、吴某到盛世名门二期看房子,遇到了张某某,她说认识售楼部的人,可以走团购的价格,其在东区建行门口给了张某某156300元的现金,是购房的订金20000元和首付款136300元。第二天,张某某给了其假的收据,后来收据又让张某某给要走了。一年后,售楼部给其打电话交首付,才知道张某某没有给其交首付,只交了20000元的订金,剩余的136300元张某某自己花了。后来其和张某1多次去郑州找张某某要钱,吃住有两个月的时间。2015年张某某给了10万元,把钱汇到了张某1的卡上,张某1扣下2万元,给了其7万元,剩余的1万元是给其在郑州吃住花的钱。2015年10月份,张某某又给了其2.5万元。还剩余41300元没有还清。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5日上午9点多,其和张某2一起到盛世名门二期售楼部看房子,遇到了张某某,她说可以给我们按团购价格,订金要通过她交给售楼部,其和张某2就同意了,下午4点,其和张某2每人给了张某某2万元订金,让她帮忙给交到售楼部,张某某从售楼部会计室出来给了我们每人一张购房排号卡和一张收据条,说房子订好了,回来交首付。其和张某2就走了。十多天后,张某某打电话把收据收走了。2014年10月份,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售楼部让交首付,张某2的首付款已经给了张某某。后来其和张某2一起到盛世名门售楼部咨询,才知道张某某只给张某2交了2万元订金,没有交首付。其的房子连订金都没有交。然后其和张某2就开始找张某某要钱,其的订金2万元,是2016年1月份张某某还了。2015年10月份,张某某给其卡上汇款10万元,其给了谷某7万元,因谷某欠其钱,其把谷某欠的2万元扣除了,算张某某还给谷某9万元。1万元是去郑州找张某某要钱吃花的费用。6、证人崔某的证言,房产信息查询单,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证明民权县“六合锦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1201号房子是张某某用其身份证购买的,首付款是张某某交的,月供也是她付的。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不是售楼部的工作人员,2013年11月份下午,其村邻居张某2、张某1、谷某、吴某到售楼部看房,其表姐张某某和他们相遇了,其向他们介绍了房价和房子的情况。下午二点多,张某2用其儿子李传华的名字交了2万元订金,吴某用他媳妇张园园的名字交了2万元订金,谷某用他个人的名字交了2万元订金,没有看见张某1交订房款。张某某给张某2出具的收据,不是其售楼部的收据。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售楼部没有张某某这个工作人员,张某某给张某2出具的收据不是售楼部的。9、河南国凯置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张某某不是其公司员工。10、收据复印件一份,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给张某2出具了假的首付款收据;张某某与张某2达成还款协议。11、河南国凯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二份,证明谷某、吴某、李传华的订金已经退还。12、江山盛世名门收据样模一份。证明该售楼部正式收据的样式。13、公证书、收款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被害人张某2138000元,归还谷某41300元,归还吴某20000元,并对被告人张某某谅解。1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已全部归还了四被害人的被骗钱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海涛审判员 孙 尚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