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红、任晋丽、任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丽红,任晋丽,任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4民初145号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奇,公司负责人。被告郭丽红,女,汾西县。被告任晋丽,女,汾西县。被告任泽生,男,汾西县。本院在审理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任泽生、郭丽红、任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汾西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