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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贵诉陈勇、韩秀芝欠款纠纷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陈勇,韩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稿)(2017)冀0732民初226号拟稿人审阅人院长  审批打印份数原告:韩贵,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陈勇,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河北正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秀芝,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原告韩贵与被告陈勇、韩秀芝不当得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冀0732民初46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勇不服该判决,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冀07民终2279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贵及被告陈勇及委托代理人李森林到庭参加诉讼,韩秀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韩贵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欠款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陈勇归还欠款,因证据不足,原告韩贵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之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韩贵负担。审判长张永生审判员刘宝人民陪审员崔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崔亚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