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夏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倩,夏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931号原告:刘倩倩,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红,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增光,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倩倩诉被告夏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倩倩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倩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倩倩负担。审 判 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春广书 记 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