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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475号原告:汪某,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周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汪某与被告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某负担。审判员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广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