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843号原告:赵某1,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赵某2,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王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