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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843号原告:赵某1,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赵某2,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王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