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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郝英华与郝立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英华,郝立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893号原告:郝英华,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郝立法,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郝英华与被告郝立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英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郝立法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是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英华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