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郝英华与郝立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英华,郝立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893号原告:郝英华,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郝立法,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郝英华与被告郝立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英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郝立法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是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英华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