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12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丙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912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丙银,男,汉族,1986年9月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丙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杨丙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八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杨丙银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丙银与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丙银差欠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自行结算),被执行人杨丙斌自愿于2017年6月的每月25日前偿还2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2018年6月30日之前本息全部偿还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