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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1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被执行人蒋荣玺,男,1990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润金城*******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x队***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5日对其逮捕,现服刑于彭城监狱。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蒋荣玺盗窃罪;妨碍公务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31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荣玺犯盗窃罪;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荣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荣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丙业审判员  宋 遥审判员  刘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