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德福与王军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福,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高德福,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农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福与被执行人王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