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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孙某某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被执行人:孙某某,男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山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3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5.449612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米 杨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