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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向涛申请执行任海滨、徐建芳、郑国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涛,任海滨,徐建芳,郑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向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任海滨,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徐建芳,女,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郑国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保证人徐治军,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保证人任宾只,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向涛与被执行人任海滨、徐建芳、郑国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向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海滨、徐建芳、郑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徐治军、任宾只自愿为被执行人任海滨、徐建芳提供担保,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任海滨、徐建芳的执行,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任海滨、徐建芳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任海滨、徐建芳、郑国军、保证人徐治军、任宾只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