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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佛山溢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瑞芯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溢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瑞芯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351号之一原告:佛山溢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灶福,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集,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瑞芯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福宝。原告佛山溢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瑞芯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溢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6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溢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