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全云与顾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云,顾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587号原告:宋全云,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顾士军,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宋全云与被告顾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同年6月12日,原告宋全云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全云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施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