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5995-8。法定代表人:肖勇,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土资处字[201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7)鄂1182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在三日内向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2947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42元。但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财政局花桥财政所有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财政局花桥财政所代管资金298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