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民初2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青岛聚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青岛聚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孙思波,李传梅,程宝权,李艳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81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负责人袁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文远,系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聚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英,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芸,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思忠,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思波被告李传梅被告程宝权被告李艳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被告青岛聚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孙思波、李传梅、程宝权、李艳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15年10月2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原告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69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方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