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映霖与黄景斌、黄宏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映霖,黄景斌,黄宏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752号原告:陈映霖,女,1969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黄景斌(曾用名:黄景洪),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告:黄宏宁,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原告陈映霖与被告黄景斌、黄宏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陈映霖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外和解,原告陈映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映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映霖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陈映霖。审 判 长 覃 杰审 判 员 朱微微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斯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