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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旭与闫琳、王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闫琳,王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249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闫琳,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昕,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闫琳、王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