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旭与闫琳、王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闫琳,王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249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闫琳,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昕,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闫琳、王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