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杨利,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兰,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杨利与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