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明与李敏仪、曹卫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李敏仪,曹卫良,罗朝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968号之一原告:陈明,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李敏仪,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曹卫良,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罗朝珊,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蜂,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诉被告李敏仪、曹卫良、罗朝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原告陈明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石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