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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健、王新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王新存,王景,张晨芳,杨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新存,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景,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晨芳,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凤霞,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钦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