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钰与徐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钰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民主南路244号。法定代表人:王桂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龙,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钰,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钰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上诉人徐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曹 辛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