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与杨德全、朱良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杨德全,朱良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97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范堤新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182XX。负责人:李锋,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峰,男,1981年2月9日生,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职员,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杨德全,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朱良裕,男,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德全、朱良裕价值1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德全、朱良裕不超过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