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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钦州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279号原告:钦州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69号电子市场六楼。法定代表人:韩梦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杨,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廷霞,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原告钦州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钦州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朝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