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忠德与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庄林村委会、祝凤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德,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庄林村委会,祝凤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忠德,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邵峰,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庄林村委会。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秦汝洪,系村委会主任。被告:祝凤龙,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李忠德诉被告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庄林村委会、祝凤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二轮承包时获得争议的土地2.13亩,2000年交由被告代耕,2009年原告回家后要求被告返还未果。更有甚者被告将土地改为自己名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土地、土地直补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实际诉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忠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