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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晋恩泽与被执行人李义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恩泽,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晋恩泽,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岳翠园。委托代理人刘栋,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义,男,1967年1月26日,汉族,大同市国家安全局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卫星里。本院在执行晋恩泽与被执行人李义金钱给付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初2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