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淑珍与陈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珍,陈荣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715号原告:周淑珍,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荣康,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淑珍与陈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淑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淑珍以陈荣康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周淑珍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