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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淑珍与陈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珍,陈荣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715号原告:周淑珍,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荣康,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淑珍与陈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淑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淑珍以陈荣康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周淑珍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