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邬相国与任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相国,任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49号原告:邬相国,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博龙,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相国诉被告任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邬相国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邬相国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