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民初519号原告:何某,住西和县。被告:石某,住西和县。原告何某与被告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诉称:1、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2、女孩石某甲由原告抚养,男孩石某乙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我们2007年农历1月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和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我从2011年1月一直在外地打工,中途偶尔回家,但因被告对我的态度没有好转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以来我们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石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月4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告何某于2008年6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石某乙,2010年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石某甲,现在两个孩子和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自2014年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现原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本院认为,何某和石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其行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何某提出解除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本院不予干涉。关于孩子的抚养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健康考虑,女孩石某甲由何某直接抚养,男孩石某乙由石某直接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女孩石某甲由何某直接抚养,男孩石某乙由石某直接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伟宏审判员 卢双红审判员 马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