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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单同友、龚如凤与李德贵、柴彩红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同友,龚如凤,李德贵,柴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单同友,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申请执行人:龚如凤,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李德贵,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柴彩红,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申请执行人单同友、龚如凤与被执行人李德贵、柴彩红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德贵、柴彩红赔偿单同友、龚如凤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李德贵、柴彩红支付9万元,下余11万元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单同友、龚如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德贵名下车牌号陕GL**##、陕GL**##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