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明芳与长兴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芳,长兴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173号原告:蒋明芳,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李磊,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县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吕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7125025-X。法定代表人:柏平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孙佰荣,医院职员。原告蒋明芳与被告长兴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蒋明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2017年6��6日,原告蒋明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兴县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芳撤回对被告长兴县中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缓交),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蒋明芳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