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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号被拘留人王志良,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莉萍与被执行人王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良未按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申报财产,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志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