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辅源、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辅源,陈小兰,吴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辅源,男,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兰,女,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系刘辅源妻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东,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刘辅源、陈小兰因与被申请人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辅源、陈小兰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3.6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刘辅源、陈小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六)证人证言”,吴晓东支付了借款,对该事实吴晓东做了合理的陈述,并有证人证言佐证,吴晓东二审提交的对刘东北的谈话笔录可强化证明吴晓东支付了借款的事实。刘辅源、陈小兰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3.6万元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辅源、陈小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