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自诉人焦某某诉被告人河南省某某营业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河南省某某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469号自诉人焦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被告人河南省某某营业部,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自诉人焦某某诉被告人河南省某某营业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以被告人河南省某某营业部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河南省某某营业部已经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且自诉人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苗晓霞人民陪审员 李卫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