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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传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传中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传中,男,1969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传中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传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告人彭传中经营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观景苑小区商铺10-16号的常州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程乐分公司药店内执法检查时,当茶查获待售的“珍品伟哥”、“宫廷圣宝”、“黑金刚”、“黑倍王”等产品共计89粒。经检验,上述药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案发后,上述药品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遥观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彭传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传中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传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假药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遥观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记录;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关于对《关于商请协助认定标有“珍品伟哥”等字样产品性质的函》的复函。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传中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彭传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传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传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彭传中可宣告缓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彭传中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传中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禁止被告人彭传中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遥观派出所的假药,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