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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海中与徐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中,徐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30号原告:袁海中,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徐国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袁海中与被告徐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海中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梅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海中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源: